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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把太阳带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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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见“横穿马路”惹祸,谁该担责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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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5-1-20 13:16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jg8817 发表于 2015-1-20 08:16
以前车少人多的时候大家一致谴责汽车,现在车多的时候大家一直谴责行人

这才是根本,就是立场问题。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给了行人安全的保障。该法规规定: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。行经人行横道,应当减速行驶。遇行人通行,必须停车让行;此外,该法规还保护了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。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。

法律明明白白的,要讨论,是要修订法律?
为什么行人要被保护?
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彻底宣贯:
1、学龄的孩子,在第一次独自出门之前,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及时宣贯,即便宣贯了,也不能保证孩子都会使用。
2、大山里的人,从来没到过城市,是不是要剥夺他第一次到城市的权利?如果不剥夺,无法宣贯法规。
3、宣贯到了,没有练习的机会,不会记住,这是人之常情。

而开车要考驾照,这个法规有机会宣贯。这就是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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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5-1-20 17:04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本帖最后由 1044450758 于 2015-1-20 17:08 编辑
liky328 发表于 2015-1-20 16:19
不是人多少的问题。
首先,行人如果不走人行横道怎么办?另外,像图中那样跑着冲过马路的,司机肯定避让 ...

道路交通安全法,管辖的范围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人。
小孩子不够14岁杀人都不判刑,难道能因为违反交通法而惩罚他们?
大牲畜,在路上被车撞了,难道要追究大牲畜的责任?
过去,压死鸡鸭,不算事故,压死狗牛,就是事故,为什么?因为大牲畜具有避险能力。你能要求大牲畜学习交通法?
喝酒驾车,属于以危险方式威胁公众安全,那是因为你能感性认识到,那么威胁来自哪里?来自喝酒,还是来自驾车?这很好分辨,不喝酒驾车也威胁到公众安全,实际上驾车就已经威胁了公众安全。所以对驾驶员不管怎么严厉要求都不过分。
法律在那里,没有区别对待,没强迫你开车,那么如果觉得不公平,可以不开。但法律不能说,你不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不能到大道上行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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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凳
发表于 2015-1-23 09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liky328 发表于 2015-1-21 09:15
我觉得这不是一回事啊,我按照限速行驶,也未酒驾,但是这么冲着过马路的,及时司机发现了,刹车肯定也是 ...

如果行人违规被撞了自负,你准备怎么教育你的6-14岁的孩子道路交通安全法?你当初又受到你父母什么样的道路交通安全法?
10多岁的孩子上学还要大人接送,你认为这是个正常的状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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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
发表于 2015-1-23 10:04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liky328 发表于 2015-1-23 09:54
这位兄台讨论问题老是钻牛角尖呢?拿孩子说什么事啊?
请看图说话,明明是一帮成年人强穿马路,不走人行 ...

难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不考虑孩子?
把他们边缘化?
因为你理解不了,所以我只能用极端的例子让你明白,你还是理解不了,反而把例子极端当成了借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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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发表于 2015-1-23 10:12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liky328 发表于 2015-1-23 10:10
如果是孩子的话,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14岁以下的孩子家长必须寸步不离,是这个意思吗?
你别问为什么是14岁,因为不管什么法律,制裁不了14岁以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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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发表于 2015-1-23 10:23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liky328 发表于 2015-1-23 10:15
不是寸步不离,作为家长要教育孩子基本的安全常识,车祸只是其中的一种,水火无情,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灾难 ...


教育孩子安全常识,不代表孩子能掌握得了这个常识。水火无情,教育的少吗?还是有很多惨剧。法律,如果不能制裁14岁以下,为了减少车祸,就要制裁驾驶员。这就应该是法律的目的。
天灾人们无法抵抗,难道人祸也要让孩子活该?如果将所有孩子置于危险的车轮下,就应该消灭车轮。车轮转动为了什么,不是为了孩子?你把因果关系弄颠倒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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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发表于 2015-1-23 10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liky328 发表于 2015-1-23 10:24
另外,法律只是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免予刑事责任,并不免除民事责任。14岁以下孩子损害他人利益的,家长作 ...

"法律只是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免予刑事责任,并不免除民事责任。"
这和前面抱怨的“责任是行人的,但你得赔偿”一个道理。法律在这里欺负了驾驶员,在那里欺负了14岁以下的孩子。和稀泥了,上下一搅和,用不正确修正不正确,在这里总体还算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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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发表于 2015-2-1 23:28 | 显示全部楼层 | 来自山东
法律可以有这么几种选择:
1、不能躲避行人且无力赔偿行人不准开车
2、不懂交通法不能到有机动车的路上行走
3、根据违规程程度分担责任,按责任比例赔偿
这3种哪种对提高交通安全更可行?

首先可以排除第2种,不具有可行性。

第3种,要鉴别责任,这个成本很高。
(1)按照教而后诛先礼后兵的原则,则这个成本高到不可攀。如果不教而诛又何谈责任?
(2)即便教而后诛的成本可攀,那么责任认定又要求一大批高素质的交警,这个数量级是多少?每一个有独立事故认定权的交警都必须能一碗水端平?你认为这个成本很低吗?现在的交警处理事故,产生的误差只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短期的现金流向,保险公司因为承揽的客户多,有的客户让该保险公司吃亏,有的客户让该保险公司受益,因为样本足够大,可以认为从总体概率上,交警的认定责任误差对各个保险公司影响是持平的。
对于事故数量少的行人来说,怎么消除误差对他们的影响?而这个误差对行人的生活影响可以是致命的。
(3)如何排除人情关系对行人的影响?行人本就属于弱势,有钱人家也可以开个路虎上路。弱势的人社会关系网本就薄弱,法律开一个口子,将会加剧天平的倾斜,人情执法最终会导致对行人的利益进行残酷剥夺成为潜规则。
所以第3种的公平执法成本是高不可攀的,甚至是不可能的。
那么公正的法律只剩下第1种选择了,除非法律想不公平,道路交通法在行人问题上,法律不会想不公平,因为任何人都会是行人,惩罚不是目的,安全才是目的,制定法律的人也希望他们是行人时法律能保护他们及家人的安全,所以他们会选择公平。
分析到这里,我发现这个分析是多余的,反正只要制定法律的人没糊涂,那么他们就会加强保护行人。争论就没有意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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