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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日月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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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百姓心声] 发生在斑马线上的悲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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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08:15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电动车,圈起来,要考。一切以法官判定为准,不管对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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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
发表于 2019-3-26 08:16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糖咕噜 发表于 2019-3-26 08:13
要是行人肯定是车全责,现在是电动车呀,我觉得交警判主次责没什么问题

对啊,主次肯定要有,那就赔钱得了! 我就搞不懂,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也要推着走? 好吧,这个法律规定很牛逼!要不然在设置一个非机动车过红绿灯的道路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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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
发表于 2019-3-26 08:18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A秦先生 发表于 2019-3-26 08:16
对啊,主次肯定要有,那就赔钱得了! 我就搞不懂,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也要推着走? 好吧,这个法律规定很 ...

是的,就是这么规定的,过斑马线,过路口都要下车推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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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08:19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糖咕噜 发表于 2019-3-26 08:18
是的,就是这么规定的,过斑马线,过路口都要下车推行

哦 好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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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08:19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

线线

线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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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
发表于 2019-3-26 08:29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连自行车过斑马线都要推行的,何况风火轮呢?
普及交法,势在必行啊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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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
发表于 2019-3-26 08:59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textile 发表于 2019-3-26 07:56
这样说吧:严格按照程序,电动车属于机动车

是的  现在的电动车一般都属于机动车范畴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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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9-3-26 09:03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光荣 发表于 2019-3-26 06:09
不管是电动车还是自行车,走斑马线都要下车推行,否则出了交通事故都要承担责任

在第一次裁定书里,已经明确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,疏于观察,未确保安全,负主要责,朋友的妈妈因为没有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。这个认定结果我朋友没有过多意见,毕竟妈妈还在医院人事不醒,现在的问题是这个裁定书的结果被打回来复核,难不成还能复核出朋友妈妈主责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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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09:22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经过人行横道车主必须先观察,后通过,必须减速,否则,一旦发生任何事故,都将由车主承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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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09:44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首先表示同情,然后就是看交警处理意见基本没有错误,确实是有法律法规规定,骑行人员过斑马线是需要推行的,如果有隔离桩是禁止电动车通行的,但是我们平常都是骑行过去的,在潜意识就认为是可以骑行的,但是法律就是法律,我们骑行了不代表法律法规就认可,如果没问题我们就想当然的认为是没错的,出事了就不明白为什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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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
发表于 2019-3-26 09:51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交警处理的结果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提出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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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
发表于 2019-3-26 10:15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没推行肯定是有责任的,比理由交警定,觉得不合适可以找法院判。机动车没减速或者说是观察路面情况不足负责人是必须的。没超速不代表减速了。过斑马线要减速通过。总之撞到人了,除非他闯红灯违法了、翻越护栏是全责,其余的都不会判非机动车全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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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10:17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
没推行肯定是有责任的,比例由交警定,觉得不合适可以找法院判。机动车没减速或者说是观察路面情况不足负责任是必须的。没超速不代表减速了。过斑马线要减速通过。总之撞到人了,除非他闯红灯违法了、翻越护栏是全责,其余的都不会判非机动车全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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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11:46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看来机动车有行车影像记录仪,记录了事故的过程,咨询律师后发起了复议。
法律本身公平不公平不知道,但他对每个人都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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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
发表于 2019-3-26 11:48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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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
发表于 2019-3-26 11:56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看了一下复议申请书,没毛病。
人家也是正常行使权力进行复议。
肯定有行车记录仪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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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12:15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幸福的老木头 发表于 2019-3-26 09:44
首先表示同情,然后就是看交警处理意见基本没有错误,确实是有法律法规规定,骑行人员过斑马线是需要推行的 ...

楼主没有质疑交警的处理意见,而是担心对方通过复议会将被撞者定为主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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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12:21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wyn1983 发表于 2019-3-26 11:56
看了一下复议申请书,没毛病。
人家也是正常行使权力进行复议。
肯定有行车记录仪证明。

交警处理意见中把骑电动车定义为行人在斑马线上过马路方式不当,应该推车通过,负次责。而复议书中争取的是把骑电动车车的行为归为机动车逆行通行,这样就不一定是次责了。复议书明显忽略了斑马线的特殊意义,争取法理概念的改变。我觉得不能说没毛病。伤者选择斑马线通过的意图很明显,就是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。而斑马线上对于行人而言是没有单双向约束的。应区别于机动车道上的一般行驶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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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
发表于 2019-3-26 12:25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挺有意思的。。再看看下文再发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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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26 12:28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佼恩 发表于 2019-3-26 12:21
交警处理意见中把骑电动车定义为行人在斑马线上过马路方式不当,应该推车通过,负次责。而复议书中争取的 ...

这么说吧,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,整车车重超过45公斤的,一般定性为机动车。人家有权利复议这个的。定为机动车的话。那就不是行人过马路,知道不。 那就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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